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357号
原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B座2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渭南市杜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2.5元,由原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