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519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第三人: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元台子4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