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7457号
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5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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