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祥盛钢结构工程部。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七里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JJ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新康路中段南侧100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祥盛钢结构工程部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祥盛钢结构工程部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8232.59元及利息;利息以448232.5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4日为22995.58元,以上本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828元、申请执行费7062元。
2024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祥盛钢结构工程部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证明被执行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清偿本案全部案款并申请撤销执行。同日,被执行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28元、执行费70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台区七里祥盛钢结构工程部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