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274号
原告:汉中安达建筑机械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7902567X。
法定代表人:高前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0X55A。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中安达建筑机械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汉中安达建筑机械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中安达建筑机械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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