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财保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汉中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22)陕07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如账户资金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以上冻结、查封财产的总金额限于432万元以内。现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冻结的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被申请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