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181号水东创业大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XNTAC7N。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6039G。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部分案款执行到位后,拟就所欠款项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48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