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181号水东创业大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XNTAC7N。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6039G。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贵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部分案款执行到位后,拟就所欠款项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48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