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04民初118号
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