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523号
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81450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寺瓦路999号雪力国际商务广场20楼01、02、12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74527281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迤***。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1.00元,减半收取为3995.50元,由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