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81450C
法定代表人:芮宇舟,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雪力国际广场20楼1号。
被申请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74527281X5
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云南省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六村。
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因2019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原告对“巧家锦秀堂琅”项目的32台电梯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2330400.00元,安安装完毕于2021年7月至12月已投入使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付价款。为保障申请人起诉后实现债权。特向巧家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46058.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全额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提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并已提供全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堂琅支行帐号:2403********内的存款446058.00元进行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啟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啟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