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1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81450C。
法定代表人:芮宇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思、王燕香,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72928867B。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
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简称芬通公司)与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芬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9年10月23日,原告芬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芬通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芬通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原告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