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府前大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管艳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南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美茵体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南虎公司上诉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1403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嘉美茵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华南虎公司住所地在梅州市梅县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嘉美茵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