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9168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经审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2]第84号仲裁裁决书,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2)沪0104民诉前调10094号,后于2023年2月9日立(2023)沪0104民初4058号。***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2023年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沪0104民初91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3)沪0104民初4058号立案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04民初40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