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79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科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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