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79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科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