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0428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连云港新京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88号壹品国际B座5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新京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2023年10月10日,原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29.10元,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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