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胜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瑞胜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60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胜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电梯安装费42500元、违约金12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2元,合计56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