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60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胜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长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电梯安装费42500元、违约金12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2元,合计56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