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473号
原告: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1号楼3层一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7幢平房9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观止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北京弘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