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03民初4263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安利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头新村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646353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梅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74100X。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安利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源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安利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三明市安利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