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南段804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0540922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号1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2970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2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相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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