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6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业园2A22-10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绥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626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5000元及违约金33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计48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除责令其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870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已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下落不明,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知情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赔偿款165000元及违约金33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等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云0626执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