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758号
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22-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0716E
法定代表人:辛绍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连,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古,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教场东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882119U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6元,由原告云南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立瑞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