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9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605。
法定代表人:崔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5F-C01。
法定代表人:唐家庆。
申请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606509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5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52元,由申请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