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

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3323民初587号
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
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7元,减半收取计12713.5元,由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中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