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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白山机场扩建指挥部;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7604民初9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与被告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某机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机场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机场指挥部向云南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49984.43元;2.判令向云南某公司支付自2024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53257.41元,以及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某机场指挥部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以工程欠款54349984.43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确认云南某公司在工程欠款金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某机场指挥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案外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公司)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招标公告,招标人为某机场指挥部,云南某公司投标后中标。2018年11月10日,某机场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云南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案涉工程签订《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30天。签约合同价为83521915.4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施工合同》签订后,云南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进场施工,2022年9月15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7月5日案涉工程通过行业验收。2024年4月22日,某机场指挥部接收云南某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资料,云南某公司申报工程结算金额为121653657.24元。截至云南某公司提起诉讼时止,某机场指挥部仍未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批,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云南某公司申报的工程结算金额121653657.24元应视为已被某机场指挥部认可,案涉工程结算定案值即为121653657.24元。按照《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2条的约定,某机场指挥部应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即115570974.38元,截至云南某公司提起诉讼时止,某机场指挥部累计支付工程款61220989.95元,尚欠付工程款54349984.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机场指挥部欠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相关规定,云南某公司有权在某机场指挥部欠付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请依法维护云南某公司合法权益。 某机场指挥部辩称,1.云南某公司主张适用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仅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的例外情形下适用,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已有约定的情形下不适用。云南某公司以按约不适用的通用合同条款主张工程款结算金额已确定,没有合同依据,其主张根本不能成立;2.2024年5月至11月吉林某公司受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工作期间曾多次与云南某公司核对材料,云南某公司按需多次补充结算送审资料,在吉林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将共同核算的初步造价成果(审定计价卷及审定造价汇总表)发给云南某公司后,云南某公司始终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此导致的结算延误后果及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无权主张某机场指挥部违约;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云南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款选择就工程款结算争议“诉诸法律解决”,但因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云南某公司“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或者利息;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关于“发包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结算价以审核价款为准”的约定,可按吉林某公司审定金额82698323.82元确定结算价,云南某公司主张的其他结算内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0日,某机场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云南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云南某公司承包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83521915.4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871886.46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0元,暂列金额2450000元。《施工合同》签订后,云南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开工建设,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23年7月5日通过行业验收。《施工合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五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及协议书附件》(以下简称《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10%;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付至合同价的30%时开始扣除预付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0%时,扣完预付工程款。《专业合同条款》15.3.2(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待行业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行业验收,以竣工验收为准),承包人完成工程遗留缺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案涉工程现已满质量保修期。 2019年1月24日,吉林某公司出具《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2019年1月份预付款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预付款审核报告》),确认案涉工程预付款为7689336.97元,审核报告有云南某公司公章,其附件《某管委会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进度款申请表》)有施工单位云南某公司公章。2019年4月15日,某机场指挥部给付云南某公司预付款7689336.97元。 经某机场指挥部、云南某公司确定案涉工程十五期进度款签发时间及金额如下:第一期2019年7月30日签发,金额是3838416.15元;第二期2019年8月23日签发,金额是1932557.42元;第三期2019年10月27日签发,金额是2965901.6元;第四期2019年12月13日签发,金额是5673272.84元;第五期2020年6月21日签发,金额是6677544.85元;第六期2020年8月25日签发,金额是3241284.21元;第七期2020年9月12日签发,金额是13141593.61元;第八期2020年12月16日签发,金额是6363245.28元;第九期2020年12月18日签发,金额是810460.12元;第十期2021年8月3日签发,金额是2475173.5元;第十一期2021年10月1日签发,金额是1961910.42元;第十二期2022年1月18日签发,金额是1511111.86元;第十三期2022年6月21日签发,金额是1399523.65元;第十四期2022年6月21日签发,金额是1239657.47元;第十五期2022年11月29日签发,金额是988849.01元。 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时间及数额如下:2019年4月15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预付款7689336.97元;2019年9月17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2878800元;2019年11月15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932557.42元;2019年12月10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770000元;2020年1月2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195901.6元;2020年1月15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3120000元;2020年6月18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3512888.99;2020年8月4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6677544.85元;2020年9月21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2020年9月23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641284.21元;2020年10月10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3141593.61元;2021年1月6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6363245.28元;2021年1月22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810460.12元;2021年8月23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2475173.5元;2021年10月20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2021年11月2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961910.42元;2022年5月10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1511111.86元;2022年7月27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2639181.12元;2023年5月31日,某机场指挥部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300000,以上合计61220989.95元。 云南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审表》(以下简称《结算报审表》),申报案涉工程结算价款121653657.24元,2024年4月24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合同内部分工程量以已审定的计量支付报表为准。施工单位现提出的调价索赔项目涉及合同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直接列入结算书我方无审核依据。以建设单位审定为准。”某机场指挥部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监理审定工程量意见,变更部分报综合部。” 2017年9月5日,某机场指挥部与吉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某机场扩建项目;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合同约定自2017年9月5日至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终结。2025年1月23日,吉林某公司出具《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审核案涉工程金额为82698323.82元。 云南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含已完工程造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差、材料调差、机械费调差、疫情宿舍改造费用、疫情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疫情防控费、因工期延误导致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以及因池西区松天线公路施工导致的材料运输增加费用)进行鉴定,吉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吉正清和价鉴【2025】001《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性造价鉴定意见金额为80753960.37元,选择性造价鉴定意见金额为2624783.69元,推断性鉴定意见金额为351293.07元,合计83730037.13元。 案涉工程中飞行区巡道路工程中有6935.93平方米道路面层及对未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862.01平方米道路基层修复,由吉林某乙有限公司负责施工,预算工程造价1328260.82元,鉴定金额为1067817.97元。其中,拆除基层费用为13051.94元,修复金额为1054766.03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开工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报审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预付款审核报告》《进度款申请表》《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结算审核情况说明》《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进度款支付确认表》、电子汇款凭证及客户回单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总价款及某机场指挥部欠付云南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二、某机场指挥部是否应当支付云南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合理金额;三、云南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某机场指挥部司法云南某公司的除外。”本案某机场指挥部同云南某公司8年11月10日签订,但其履行行为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前述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案涉工程总价款及某机场指挥部欠付云南建投公司的云南某公司某机场指挥部与云南建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云南某公司履行各云南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施工各项费某机场指挥部云南建河北某公司案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3730037.1河北某公司067817.97元工程量非云南建投公司施工。云南建投公司主张该1067817.97元工程系经过某机场指挥部同意与河北建设公司所施工某机场扩建吉林某乙有限公司一标段)置云南某公司,该笔款应从河北建云南某公司中扣除。截止本次诉讼,某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工程施工(一标段)工程未完成结算,现有证据表明该1067817.97元工程系第三方总图工程施工单位吉林建工集团有某白山机场指挥部云南建投公司上述主云南某公司云南建投公司可另行解决,故案涉工程云南建投施工工程总价为826某白山机场指挥部元。案涉工程于2023年7月5日通过行业验收,截止本次诉讼,案涉工程某机场指挥部两年,云南某公司指挥部应退还保修金,支付云南建投公司剩余全部工程款。综上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2662219.16元,某机场指挥部已支付61220989.95元,尚欠工程款21441229.21元,某机场指挥部应支付云南建投公司工程款21441229.21元。 二、某机场指挥部是否应当支付云南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合理金额。首先,关于预付款问题。云南某公司主张《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10%,即预付款应为8352191.55元,某机场指挥部预付款给付了7689336.97元,剩余款项应给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10%,但云南某公司在《预付款审核报告》及《进度款申请表》中的盖章行为即表示对经审核后预付款为7689336.97元无异议,故对云南某公司对预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施工合同》12.4.4(2)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未对进度款支付情况另有规定,故关于进度款支付情况应以《施工合同》12.4.4(2)约定为准,即某机场指挥部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结合某机场指挥部已支付情况,截止2023年5月31日,某白山机场指挥部应给付云南某公司15期进度款违约金合计217173.63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尚欠进度款合计688849元,故某机场指挥部应以688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688849元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最后,关于剩余工程款违约金问题。从《施工合同》14.2约定可以体现“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材料,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即只有满足“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这个条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云南某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审表》中可以体现某机场指挥部不认可其申报的工程价款,对变更部分有异议,且从某机场指挥部提交的证据中可以证明其一直在与云南某公司沟通补充材料以进行审计。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应付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明的情形下,云南某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某机场指挥部支付利息应以21441229.21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第56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自判决生效第57天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息。 三、云南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云南某公司,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工程的性质允许折价或者拍卖。案涉工程是保障航空器起降、滑行的关键区域,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重要公共设施,其性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范畴,故对云南建投公司主张在工程欠款金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某有限公司21441229.21元及利息(利息以21441229.21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第56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自判决生效第57天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息); 二、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某有限公司15期进度款违约金合计217173.63元及尚欠进度款688849元的违约金(以688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三、驳回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92元,由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负担;鉴定费416420元,由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某保护开发区某机场扩建指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进度款支付及违约金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