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云3102执1177号
云南某有限公司、瑞丽市某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某有限公司与瑞丽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瑞丽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云3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2024)云31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瑞丽市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款项5055407.21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2667元、案件受理费18573.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将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瑞丽市某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瑞丽市【不动产证号:云(2023)瑞丽市不动产权第XX号】、2.位于瑞丽市【不动产证号:云(2023)瑞丽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五宗移送司法处置。其中,瑞丽市【不动产证号:云(2023)瑞丽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一宗,拍卖所得款项792575元,扣除拍卖辅助费5548元、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元83620.3后,剩余款项703406.7元;位于瑞丽市【不动产证号:云(2023)瑞丽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四宗,拍卖所得共计款项25315178.25元,扣除拍卖辅助费134573元、买受人垫付的税费元2683525.02元后,剩余款项22497080.23元。该五宗不动产,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的标的物,本案执行标的5055407.21元、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360975.33元、执行费52667元、案件受理费18573.78元,以上共计5487623.32元应依法予以受偿。再扣除该五宗不动产产生的评估费72000元,最后所剩余款项共计17640863.61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款项予以转入相应案件中。据此,关于(2024)云3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2024)云31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