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7576号 原告: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1-20号(经营场所:洛羊街道办事处呈黄路11号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WY8F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新型建材(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