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559号
原告:安宁邦尔达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宁邦尔达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安宁邦尔达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邦尔达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邦尔达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