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569号
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