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729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珠江源大道西侧(鑫源社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P2UU04N。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曲靖市翠峰西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PF3529Q。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于(具体发缴费单日期)向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送达了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屹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