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1604号
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8MA6N6E8J67,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2号。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XXXX,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星泽园。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2.5元,由原告彝良县仪阆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