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391号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麒麟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假日花园二期商1,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N70X5U。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麒麟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麒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