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曲靖某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390号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廖家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351821492J,负责人:***。 被告一: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住所:曲靖市翠峰西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OMA6PF3529Q,负责人:***。 被告二: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