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396号
原告:曲靖市中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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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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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某某。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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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曲靖市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