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928号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双友社区刘家冲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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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翠峰西路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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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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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9元,由原告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