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执保23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0421财保154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毛集支行的账户2000042××××××××××××××0091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73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储士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