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4884187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中梁大道与祥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4938552(1-1)。
法定代表人:江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减去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双方无异议)得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再减去案涉工程五家中标公司的税费金额和剩余两年的质保金金额得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给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数额,其中税费是重要扣减项目。但在五家中标公司税费计算方面,一审法院将五家中标公司开给凤台县扶贫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数额相加得出五家中标公司纳税数额的计算方式是不合理的,得出的数字不准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9元和上诉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代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