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财保154号
申请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0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中梁大道与祥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江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集支行,账户:2000042××××××××00000091)3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南佰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集支行,账户:2000042××××××××00000091)3000000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