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395号
原告:***,男,1991年7月3日出生,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南环路12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