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2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0108民初16546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140245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46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471.4、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62.45元(暂计)。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42元,已将上述款项扣划并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于2025年4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二)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财产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二、本院委托辖区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