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930号 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7771642H),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水街道西湖边水村秋湖路边水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926),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79号华宝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904562.43元;二、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均以904562.43元为基数,分二笔计算,第一笔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71600元(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负担16905元,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95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189433.97元(含本金904562.43元,判决利息194086.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78.38元,鉴定费54695元,执行费13611.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89433.97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189433.97元中的1175822.6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3611.2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