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24民初901号
原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育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沂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护理费139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000元、鉴定检查费75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0亿支/年高端健康防护手套项目3#厂房工程,按照政府要求以总承包单位名义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在被告***受伤后积极配合其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事实上被告***不是原告雇佣,与原告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用工主体是原告,因此原告不应再承担责任。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65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被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检查费共计58000元。如原告逾期未付,原告按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向被告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检查费共计66697元;
二、原、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