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9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保全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沂源县。
被保全人: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生效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14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房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