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8270号
原告: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86号利嘉大世界商场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95859198。
法定代表人:凌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成、王书倩,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5668E。
法定代表人:林建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红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一芳
书 记 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