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台执行字第51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丽。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84282元及经济损失(从2012年9月1日起,以51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查明车牌号为某A某的车辆属被执行人福州鑫兴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上述车辆的权属,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