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8民初15839号 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周某,被告重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含质保金)413,805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3,8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从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利息为合计6,804.82元,本息合计428,809.82元);2.由重庆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川某公司和重庆某甲公司组成联合体(其中重庆某甲公司为牵头单位)投标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2021年10月26日,建设单位宁波某公司向重庆某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重庆某甲公司中标。2021年11月27日,四川某公司、重庆某甲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共同承接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工程,合同固定包干总价19,487,396元。2022年3月,重庆某甲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就该项目签订《联合体分工及价款协议书》,约定四川某公司在该EPC项目工作范围的固定合同价款为300万元,重庆某甲公司为16,487,396元。该EPC项目已于2022年2月20日开工、同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2023年3月21日交工验收合格,一年的质保期届满,重庆某甲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已收到宁波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尾款(含质保金),依照《总包合同》第4.4条、《总包合同》附件《联合体协议》第4.1条等约定,重庆某甲公司支付四川某公司质保金30万元的条件已成立。此外,宁波某公司结算时合计扣除联合体违约金125,232元(含工期延误违约金68,462元、提交结算资料延误违约金46,770元、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2万元)。但重庆某甲公司只同意承担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2万元,而要求四川某公司承担剩余违约金105,232元。由于双方对违约金分担产生分歧,重庆某甲公司至今不支付四川某公司质保金30万元,且在上一笔完工款30万元中暂扣了四川某公司13万元未付。重庆某甲公司因更换项目经理,理应自行承担该笔2万元违约金;本来因重庆某甲公司图纸问题和设备迟延到场,导致的工期逾期、资料提交逾期违约金也应由重庆某甲公司承担。但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和态度,四川某公司同意可按双方各占《总包合同》工程款比例分担工期延误和提交结算资科延误违约金合计105,232元,即重庆某甲公司承担84.61%折合89,037元、四川某公司承担15.39%折合16,195元。故,联合体违约金125,232元中,重庆某甲公司承担违约金合计109,037元,四川某公司承担16,195元。综上,扣除分担的违约金16,195元外,重庆某甲公司应付四川某公司完工款和质保金合计413,805元(完工款13万元+质保金30万元-违约金16,195元)。另,四川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重庆某甲公司支付了194,8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重庆某甲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已退还四川某公司186,600元,现该抵押金也已达到全部退还条件但重庆某甲公司还欠8,200元未退还。重庆某甲公司合计欠款422,005元(工程款413,805元+抵押金8,200元),四川某公司向重庆某甲公司催付前述款项未果。因案涉总包合同已由联合体施工完毕且质保期早已届满,双方当事人作为联合体与发包方(建设单位)在施工质量、质保、款项等各方面不存在任何外部债权债务,仅联合体内部因牵头人(即重庆某甲公司)欠付四川某公司工程款上产生纠纷,故按照原重庆某甲公司双方签订《联合体分工及价款协议书》第6条约定提交四川某公司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四川某公司现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辩称,一、重庆某甲公司有权扣减款项共计145,870元。1.四川某公司违约未编制工程资金和竣工结算资料,重庆某甲公司不得不自行办理,由此产生费用87,800元;2.四川某公司逾期办理工程资料的编制,重庆某甲公司临时抽调人员补救,最终导致延误提交结算资料,被建设单位扣除罚金46,670元,应该由四川某公司承担;3.四川某公司在撤场时存在部分扫尾和整改工作未完成,重庆某甲公司委托他人办理产生处置费用11,300元。二、风险押金8,200元系被建设单位扣罚,因四川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约情形,被建设单位扣罚了82分,每分100元,共收取违约金8,2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四川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由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直接支付给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甲公司在收到四川某公司付款的有关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四川某公司,如因付款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而造成经营损失的由重庆某甲公司负责。2021年11月17日,宁波某公司(发包人)与重庆某甲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四川某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约定工程在2022年10月24日前完成交工验收,合同总价为19,487,396元,其中设备费用为14,333,490元,设计费1,175,000元,建安费3,416,409元,其他费用562,497元。前述费用为含税价格,且为闭口包干费用。合同还对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承包方式、设备制造保准及检验、施工标准等各项费用进行约定。 2022年3月,重庆某甲公司(甲方)与四川某公司(乙方)签订《联合体分工及价款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项目设计、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负责项目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所有定额材料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管理、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和竣工结算工作,直至性能考核结束并完成竣工结算,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当自行完成上述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转包。(1)乙方工作范围的固定合作价款为300万元,完成《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所有定额材料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资料编制移交和竣工结算工作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EPC总包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或其他理由向甲方主张分配其他款项或利益。(2)甲方工作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为完成《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管理以及该项目性能验收通过的全部技术服务费,包括设计调整、发包方指令优化设计等产生的费用(业主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中,除按前款约定归属于乙方的外,其余款项均归甲方所有)。(3)最终图纸工程量及材料规格型号与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及材质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双方各自消化自己承包的部分,总价不变。(4)如果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外有工程量增加,业主同意增加相关费用的,EPC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单价的按单价结算,合同中未明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5)因联合体一方未能完全履约导致的业主方扣减工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因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或到场时间(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造成乙方人员、机械怠工和机械进出场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且施工周期顺延。现场人员按500元/天,机械按实际发生怠工台班或进场产生的费用计算。(7)因乙方施工进度、质量等原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且不限于业主方处罚,现场管理成本费用增加等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合同金额中扣除。其中现场管理人员成本按1,000元/天计。 庭审中原告四川某公司述称,重庆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四川某公司300万元款项,目前四川某公司支付了2570,000元。剩余300,000元保证金和13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并且还有8,200元风险押金被扣留未支付四川某公司。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四川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履约不当和过错,应该被扣减款项金额为145,870元,并且8,200元的风险押金系由于四川某公司在施工工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被业主方扣减8,200元,并非系由于重庆某甲公司扣除。 本院还查明,宁波某公司在2023年9月26日向重庆某甲公司背书3张承兑汇票,其中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2024年1月15日,71.1万元到期日2024年3月22日,130000元到期日2024年3月15日,前述款项为结算款。2024年6月25日,宁波某公司背书2张承兑汇票至重庆某甲公司,其中900,000元的到期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1000,000元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8日。 庭审中,双方对于应当扣减的费用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 一、扣减竣工图编制费用60,800元。 1.重庆某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和竣工结算工作的全部费用”,四川某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工程资料,未办理结算。最终由重庆某甲公司办理的工程资料编制,参考一般市场标准及基本设计收费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故主张扣除60,800元的竣工图编制费。并提交了:(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1月26日,重庆某甲公司周某劝说四川某公司韩某,希望四川某公司及时办理工程资料编制,并表示延期办理罚款较高,且愿意配合四川某公司进行编制和办理;(2)《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产品提交清单》,显示重庆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8日通过“顺丰快递”向四川某公司聘请的人员提供了工程竣工图,显示收件人为“***”,拟证明向四川某公司提供了竣工图纸;(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为收取竣工图编制自治费用的依据,计算得出60,800元。 2.四川某公司主张,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的原因在于重庆某甲公司拒不配合及时提交竣工图。四川某公司提供了:(1)其工作人员***与其聘请的资料员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联系朱某办理资料竣工资料交接工作;2023年2月9日,朱某回复四川某公司表示已经收到了重庆某甲公司寄出的竣工图,朱某表示重庆某甲公司出具的图纸无法用于编制竣工材料。2023年2月16日,朱某表示重庆某甲公司在变更图纸。2023年3月18日,朱某告知四川某公司提供的重庆某甲公司的资质存在过期的,要求四川某公司协调提供延期说明。2023年3月24日,朱某告知四川某公司,目前竣工资料移交档案室检查。2023年4月17日,朱某告知四川某公司,随机资料和竣工资料档案室已经签字,但是竣工图纸签章仍然存在问题,需要与重庆某甲公司沟通。2024年4月24日,朱某告知四川某公司***图纸交付给了业主方档案室,明日可以办理全部的移交手续。(2)四川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邓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4月12日,邓某向***提交更新后的电气图纸;2022年5月25日,提供了开工资料报件;2022年12月13日,***询问邓某,朱某办理竣工资料需要的图纸、项目章、资质的交接情况,邓某回复已经安排专人负责了。2023年4月3日,***询问竣工图纸的情况,邓某表示竣工图纸应该由四川某公司这边制作办理,重庆某甲公司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 3.庭审中,关于竣工图的编制问题,四川某公司主张由于设计图纸与最终的安装图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故需要重庆某甲公司自行编制,要求四川某公司编制竣工图不合理。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在工程伊始,提供给了施工单位四川某公司整个设计图,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和设计方都对最初的设计稿进行了调整,但是施工单位对于竣工后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故应当由四川某公司进行编制符合行业惯例和合同履行情况,四川某公司聘请的朱某更多的起到资料整理的作用。 二、扣减延期移交竣工资料的罚款费用46,670元。 1.重庆某甲公司提交了:(1)《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延期说明》载明“本工程原合同约定2022年10月24日完成交工验收,实际施工安装完成交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按贵公司要求竣工资料完成交付时间应该在合同约定交工验收后4个月,实际竣工资料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竣工资料交付延迟2个月”,重庆某甲公司加盖公章,宁波某公司焦化厂盖章确认;(2)项目扣款情况,载明“本工程工期及交工资料归档延误根据‘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延期申请’确认意见,按延误10天给予考核,扣款5.8462万元,提交计算资料延误考核8天,扣款4.6770万元;更换项目经理扣款2万元,合计扣款12.5232万元”。 2.四川某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重庆某甲公司采购的设备进场滞后并且业主方定义的工期240天为开工起至提交归档验收之日止。并提交了:(1)《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延期说明》《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交工资料延期归档说明》,前述说明未加盖公章,其中对于工期延误说明理由是案涉项目到货时间较晚和新增工作量较大,竣工资料延误的原因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四川某公司主张对于前述延期费用按照在联合体项目中的收入比例承担16,195元。 三、人员出差费用27,000元。 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四川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办理结算,其工作人员邓某出差宁波市专门办理前述结算事宜,出差27日按照《联合体分工及价款协议书》,要求四川某公司按照1,000元一天承担,并提交了12,426元的发票及重庆往来宁波的动车票两张,单价为1,014元。四川某公司主张在办理竣工结算中,四川某公司聘请的人员朱某无权办理交工资料和决算资料,建设单位仅认可重庆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要重庆某甲公司的人员参与签字工作,并且重庆某甲公司作为牵头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办理结算也是应尽之责 四、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后续委托案外人整改费用11,300元。 1.鼓冷GDS内部接线费用3,000元。四川某公司主张系业主方口头通知整改后安排案外人张某办理,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3,000元。 2.探头排查及阀门装修费用。根据重庆某甲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邓某与案外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邓某在2022年12月期间询问对张某关于探头排查及阀门装卸的问题,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800元办理费用。 3.整改阀门及干熄焦区域GDS费用5,500元。根据四川某公司韩某与重庆某甲公司周某聊天记录,显示根据业主方的整改要求,重庆某甲公司与四川某公司韩某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四川某公司承担4,000元整改费用。后续邓某向周某微信支付了55,000元,用于前述整改事项支出。 4.整改GDS(加隔离器)费用1,000元。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前述整改是对应业主方《整改计划表》的第二项。根据四川某公司邓某与案外人姜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姜某告知邓某系摄像头存在问题通过拆卸和更改后整改完毕,邓某支付姜某1,000元。 重庆某甲公司提供了《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施工整改事项说明》,载明整改花费11,500元,由高某、姜某、张某等人签字。四川某公司不认可前述费用认为前述整改未通知四川某公司,并且重庆某甲公司未出示原件,且部分材料本身是由重庆某甲公司购买,相关整改费用应该由重庆某甲公司承担。 五、安全生产违约扣款8,200元。 重庆某甲公司提供了:1.《安全违章检查清单表》,显示案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累计扣罚82分。2.《转账记录》,显示2022年4月28日,重庆某甲公司支付宁波某公司194,874元的“风险抵押金”,2023年5月25日,宁波某公司支付了重庆某甲公司186,674元,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前述差额系被扣的安全罚分8,200元。3.聊天记录,显示四川某公司韩某告知重庆某甲公司风险抵押金的事情,四川某公司表示已经委托朱某办理完毕,收据金额为186,674元,表示扣减8,200元,并询问重庆某甲公司能否提供安全罚款8,200元的通知书或扫描件。 以上事实有《安全违章检查清单表》《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施工整改事项说明》《联合体分工及价款协议书》《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延期说明》《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交工资料延期归档说明》《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延期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产品提交清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重庆某甲公司主张扣减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对此,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关于扣减的编制竣工图费用60,800元。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四川某公司承担“完成《宁波某公司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项目》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所有定额材料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和竣工结算工作的全部费用”的合同义务,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四川某公司未编制竣工图纸,四川某公司主张竣工图纸应当由重庆某甲公司编制。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和竣工结算工作的全部费用”由四川某公司负担,并且四川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于案涉项目的最终交付情况具有亲历性,竣工图纸由四川某公司编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移交至业主方的竣工图纸是由重庆某甲公司编制后邮寄给四川某公司聘请的资料编制人员朱某,四川某公司未依约编制竣工图纸,重庆某甲公司有权要求四川某公司承担竣工图纸工作费用。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参考按照《工程勘察涉及收费管理规定》所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结合案涉项目整体设计费76万元的8%收取费用。对此本院认为,重庆某甲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设计单位,即便竣工图纸应当由四川某公司进行编制,在新兰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涉及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但重庆某甲公司作为设计者,竣工图的编制仍然需要由重庆某甲公司提供设计兰图、加盖相应签章才能达到业主方移交的要求。故前述编制竣工图事项的工作量本身也需要由重庆某甲公司予以配合并非四川某公司单独可以完成,重庆某甲公司本身亦需提供大量的基础材料协助编制。综上,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重庆某甲公司的工作付出及四川某公司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酌情对重庆某甲公司主张扣减费用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信。 关于要求扣减的46,770元罚款费用。重庆某甲公司主张四川某公司延期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导致被业主方罚款,最终由重庆某甲公司与业主方协调后罚款46,770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四川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合同约定“因联合体乙方未能完全履约导致业主方扣减工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关于竣工资料交付时间,案涉工程在2022年10月初交工完成,但是最终案涉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按照合同约定延误2个月,四川某公司主张系由于重庆某甲公司采购设备延期到货导致整个工期延误,重庆某甲公司延期提供竣工图纸导致竣工资料延期提交。根据查明的事实2022年施工初期,重庆某甲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2022年12月四川某公司催促重庆某甲公司提供竣工图纸,重庆某甲公司在2023年2月将竣工图纸交付给了四川某公司聘请的资料编制人员朱某,即便重庆某甲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不符合要求,但是提供竣工图纸并非重庆某甲公司的责任,故四川某公司主张系重庆某甲公司逾期提交竣工图纸导致资料交接逾期被罚款,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后续朱某在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时延期,也存在重庆某甲公司加盖签章不符合要求、资质过期等影响按期交付竣工资料的事项出现,不应完全归咎于原告四川某公司。本院结合合同约定及重庆某甲公司在竣工资料配合交接中的现实情况,对前述扣减罚款金额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信。 关于重庆某甲公司主张扣减工作人员差旅费用27,000元。四川某公司主张重庆某甲公司主张不能证明费用实际发生。本院认为,一方面重庆某甲公司主张的其工作人员邓某出差期间在2023年7月31日至8月26日,四川某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部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另一方面,重庆某甲公司仅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前述费用实际产生,并且也未举证证明邓某本次出差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四川某公司合同义务之间的关联性及必须出差的必要性,故本院对重庆某甲公司主张的前述费用不予采信。 关于重庆某甲公司主张的后续扫尾工作花费11,300元。重庆某甲公司提供了《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施工整改事项说明》及重庆某甲公司邓某与案外人张某、姜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拟证明前述支出的合理性。本院认为,重庆某甲公司未提供《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施工整改事项说明》原件,并且签字人员也未到庭对《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施工整改事项说明》真实性予以说明,故本院对《宁钢焦化厂危化单元安全整改施工整改事项说明》难以采信。但是重庆某甲公司邓某与案外人张某、姜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够证明系为案涉项目后期整改花费金额为8,300元。四川某公司主张重庆某甲公司未告知其整改情况并且涉及的部分材料更换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其一根据查明的事实前述整改发生时四川某公司已经退场,即便告知四川某公司要求整改,四川某公司也无法前往整改;其二四川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前述费用存在严重与市场价格不符合;其三即便整改内容中包含更换部分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系属重庆某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施工部分和调试设备等整改事项属于四川某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本院结合查明的整改内容,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前期四川某公司工作人员与重庆某甲公司就整改事项金额分担情况,酌情对重庆某甲公司主张的四川某公司承担的整改费用在5,500元范围内予以采信。 关于安全违章检查罚款费用8,200元,本院认为重庆某甲公司提交的《安全违章检查清单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四川某公司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被业主单位扣款8,200元知晓,重庆某甲公司也举证证明业主单位实际退还的风险抵押金金额为186,674元,现有证明不能证明重庆某甲公司截留剩余8,200元风险抵押金未退还,故本院对重庆某甲公司的抗辩予以采信。 承前所述,本院对重庆某甲公司主张的扣减费用在20,000元+40,000元+5,500元=65,500元范围内予以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川某公司剩余应收取款项为130,000元工程款+300,000元保证金-65,500元=364,5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重庆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给四川某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双方约定“重庆某甲公司在收到四川某公司付款的有关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川四川某公司”。本案中,四川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同意宁波某公司通过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但是双方对于付款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约定不明并且四川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何时向重庆某甲公司主张要求付款。考虑到结算款对应的汇票在四川某公司提起诉讼前已经到期,故剩余结算款可以64,500元为基数,从四川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即2024年9月2日开始,以一年期LPR标准即年利率3.3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剩余质保金300,000元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重庆某甲公司质保金对应的汇票最早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8日,由于案涉汇票金额无法拆分背书至四川某公司名下,四川某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已提起诉讼,考虑到合同实际履行需要一定期限,300,000元质保金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可以从2024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公司支付36,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64,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3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元、保全费2,664元,由被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