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办***159号。
身份证号码:6101211997********。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4号楼D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调字(2022)第HT420号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在该调解书送达后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陕0116民初15582号。本院遂驳回了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但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2022)陕0116民初15582号民事裁定未生效。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该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