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5582号
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调解书第二项被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费用5000元;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费用为853.89元。事实与理由:一、被告要求支付公司积分福利610元,根据我司《公共积分标准》对在职日常工作优秀的同志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因被告所提4、5月份积分福利内容为:1.全勤达人,被告于4月18日5月16日分别请假两天,故不符合全勤达人要求,此项不成立。2.针对加班时长积分奖励,被告截止2022年6月31日,总计加班时常141.6小时,其中周内加班总计76.58小时,周末加班总计65.98小时。根据积分标准周内加班76.58*3=229.74元,周末加班65.98*5=329.9元,小计559.64元。二、被告要求支付17.7天调休加班费合计6382元。我司对工作日、周六加班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依据《考勤管理办法》,根据我司《关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元月疫情期间出勤与绩效考核事项处置的通知》未上班天数处置先用上年结余年假、调休冲抵,不够冲抵的天数以负数记录,在2022年年中冲抵,因此休息日加班65.98小时已冲抵未上班天数,此通知于2022年2月8日下发并公示,被告也未曾有过异议,故不存在加班费。三、申请人要求支付5天年假的补偿费,共计3103元,由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故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年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故未休年假工资应按日工资200%支付(3200/21.75*200%=294.25元)。四、被告要求支付2021年12月20-2022年1月24日疫情未按劳动合同足额支付的工资1700元,由于我司2022年2月已将疫情期间的工资进行发放而被告也未曾有过异议,然而2021年12月1日-20日已按照正常绩效考核规定执行,12月份绩效薪酬核算已发放体现,故不存在补发。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4日,我司已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只需发放生活费即可,但我司出于对员工的人道主义关怀,实际发放工资已超当地最低标准,故不存在补发。我司愿承担被告费用为:1.积分559.64元;2.年假294.25元,总计853.89元。综上,仲裁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因工资等发生争议,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市劳人仲调字[2022]第HT420号调解书,裁决如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5000元;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不享有起诉权,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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