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863号
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年。
被告西安航天基地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树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怡然。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基地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西安树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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