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8047号
**、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HT3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0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案款1205元。被执行人西安华信铁路技术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80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18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